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一)、債務人周念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100年2月25日止累計26,670元正未給付,其中15,836元為消費款;10,83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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