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節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原告與被告 吳新建 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計算式:5,000,000×3=15,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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