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陳桂姬 被告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在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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