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玉興實業有限公司、 邱垂謙 、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東玉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垂謙已死亡
,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