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夫妻兩造戶籍係設於台北縣○里鄉○○村○鄰○○路三二之一號五樓,然據原告到庭陳稱,嗣兩夫妻同至台北縣土城市居住,而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初前往大陸,即無音訊,是本件兩造夫妻之住所地應為台北縣土城市應堪認定,依前開法條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蔡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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