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七號
聲請人永信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宗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信越半導體股份│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壹拾壹萬陸仟陸佰│0000000││││有限公司 細野太郎 │││肆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