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請人阡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八日│貳拾萬伍仟 陸佰伍 │FC0四六七四四││││司│限公司城東分行││拾玖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