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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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三號
聲請人坤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雯惠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東門分行│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貳拾叁萬零捌佰玖│DM六二三二七0││││司 劉瑞復 │││拾伍元│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劉芳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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