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債權人宜聯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淑娟 債務人 沈清富 即信豐食品行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