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