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劉俊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霈琦 即林啓
  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1,68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18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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