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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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嘉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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