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聲請人 孔祥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10×34元=3740元)。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所記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說明酌定各項必要費用之依據及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並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等費用。
四、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⒈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孔○○(00年0月00日生)、孔○○(
00年00月00日生),有何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各實際支出扶養費7,500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說明之。
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 孔繁章 、母親 孔陳阿菊 ,每月扶養
費各5,000元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及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另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⒊聲請人應說明與何人借款及借款之原因、時間、約定之利息
及聲請人清償之情形?並佐以相關契約書、借據、還款記錄等文件為證。
⒋聲請人用姐姐之名義向台新銀行貸款,每月清償11,000元,請說明原因暨提出清償證明之相關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另聲請人應併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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