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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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光倫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劉光倫明知自己無工作收入,並無還款能力,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4日前某日,向 柯孟良 佯稱:其銀行帳戶因涉嫌詐欺案件遭凍結,須先繳交不法所得才能解除,欲向柯孟良借款云云,致柯孟良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帳戶,並因而詐得免於支付向 何晉毅 購買相當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價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劉光倫復接續上開犯意,於109年5月6日7時11分前之某時,再次向柯孟良佯稱:因前開匯款之費用不夠,可請郵局相關人士幫忙疏通,幫忙先將警示戶中之款項取回,並請柯孟良先購買遊戲點數卡云云,致柯孟良陷於錯誤,陸續購買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儲值卡序號」欄位所示之儲值卡,並截圖儲值卡之序號及密碼予劉光倫,劉光倫遂於附表二編號1至35「儲值時間」欄位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儲值卡序號」欄位所示之儲值卡儲值至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星城遊戲暱稱所使用之帳號,而詐得使用上開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柯孟良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光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柯孟良、證人何晉毅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鍾偉中 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灣銀行土城分行土城營密字第10900033601號函暨開立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往來明細光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6459號函暨往來資料、臺灣銀行營業部營存字第11050074021號函、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匯款紀錄、遊戲點數交易紀錄、星城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遊戲點數儲值流向、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1、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查線上娛樂服務平台之虛擬遊戲儲值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虛擬點數既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依上開說明,被告以上開方式,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帳戶,取得免於支付向何晉毅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以及使告訴人購買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儲值卡序號」欄位所示之儲值卡,取得使用上開遊戲點數,均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符合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至聲請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部分所為係成立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因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聲請簡易判決法條而為審理。
3、再者,被告於上開時間,先後詐騙告訴人,並致告訴人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時間匯款,以及購買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儲值卡序號」欄位所示之儲值卡,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對同一告訴人為之,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4、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本案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以上開方式詐騙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詐得財物之價值及利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智識程度、曾有詐欺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為本案犯行所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以及詐得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金額,共計131,5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109年5月4日23時2分許5,000元不知情何晉毅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5月5日6時13分許5,000元同上3109年5月5日8時12分許5,000元同上4109年5月5日5時58分許15,000元鍾偉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4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5109年5月5日23時5分許5,000元同上附表二:
編號儲值卡序號金額(新臺幣)儲值時間星城遊戲暱稱1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19分許「 錢人侖來 發財」2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22分許「錢人侖來發財」3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23分許「錢人侖來發財」4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24分許「錢人侖來發財」5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26分許「錢人侖來發財」6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29分許「錢人侖來發財」7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31分許「錢人侖來發財」8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7時11分許「錢人侖來發財」9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12時11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00000000001,000元109年5月7日12時14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1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1時26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2000000000500元109年5月7日1時28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3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1時55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4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5時32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5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5時39分許「啵水車」16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5時40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7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5時51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8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5時52分許「錢人侖來發財」19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6時28分許「錢人侖來發財」200000000001,000元109年5月7日8時57分許「錢人侖來發財」21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8時33分許「鼠錢鼠來錢」22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8時31分許「鼠錢鼠來錢」23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8時28分許「鼠錢鼠來錢」240000000003,000元未使用25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8時26分許「錢人侖來發財」26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9時22分許「鼠錢鼠來錢」27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10時42分許「鼠錢鼠來錢」28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10時44分許「鼠錢鼠來錢」29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10時45分許「鼠錢鼠來錢」30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10時50分許「鼠錢鼠來錢」310000000001,000元109年5月7日10時51分許「鼠錢鼠來錢」32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2時26分許「鼠錢鼠來錢」33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7日2時28分許「鼠錢鼠來錢」34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14分許「錢人侖來發財」35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6日9時19分許「錢人侖來發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