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66號
原   告  趙浚宇
       楊炳財
被   告  蔡豐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
。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按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
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29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
業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
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有本院中壢
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上揭法
條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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