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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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告 廖彩燕

被告 林仲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韓昌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7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孝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93頁)。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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