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告 郭凱威

訴訟代理人 黃川赫 律師

林子安 律師

李家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亮君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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