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告大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

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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