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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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9號

抗告人 林敬修

相對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0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揭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4、26頁),是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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