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21號聲請人 許建智 即義和瓦斯行.代理人 張明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伊甸社│第一商業銀行│100年7月10日│25,564元│ED0000000│││會福利基金會│光復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