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維新指定辯護人吳玲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
78、5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維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維新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7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應自100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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