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戴清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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