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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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瓊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