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蘭文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蘭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蘭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
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4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