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黃英妹
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 律師住○○市○○區○○路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龍 、 黃俊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