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0號異議人 林佳蒨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7年7月1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7年8月13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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