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債權人 倪金鳳 債務人 倪金枝 債務人 倪德興 債務人 倪鴻銘 債務人 倪美智 債務人 倪阿玉 債務人 倪益萬 債務人 倪德山
一、㈠債務人倪阿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倪金枝、債務人倪德興、債務人倪鴻銘、債務人倪
美智、債務人倪益萬、債務人倪德山應向債權人各給付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