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85號聲請人 傅惟亜 相對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傅惟亞 」之記載,應更正為「傅惟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