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所為遠離住居所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款之違反法院所為之遠離住居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身為人子,在得知保護令內容後,仍不知警惕,再度侵入被害人住居所,漠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行為實有可議之處,並參以本件違反保護令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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