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6樓之2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0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向被告住所即臺中縣○○鄉○○村○○○路○○○巷○○○號六樓之二號送達,並由與被告同住一處之弟 劉晃螢 代收,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再加計在途期間三日,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上訴期間即已屆至。上訴人即被告甲○○乃遲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始向本院遞狀上訴(以卷附收狀章所載日期為準),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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