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32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拆屋還地訴訟應俟系爭土地相關界址應俟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辦理重測程序完畢始能進行測量,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於91年2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重測程序完畢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 陳明 系爭土地之重測程序業已辦理完畢,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故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前揭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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