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明賀 即 陳明福 之繼承人
陳明雄 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華 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明祥 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麗美 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阮陳麗娟 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