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游國書 被告 高新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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