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瑀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瑀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毒品吸食器1個及毒品殘渣袋1個等物。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業於民國109年4月1日期滿,有該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84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該案件中扣案之殘渣袋1包,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初步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且與其包裝袋已無法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併同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對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該案扣得之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訊時供陳明確。從而,揆諸上開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對此部分,聲請沒收,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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