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余婕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巧兒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張巧兒間就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所設定登記之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750,000元債權不存在,被告並應將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而就系爭土地之價額為2,176,13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98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30元=2,176,13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75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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