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 張輝男 (即上訴人)28號被告南投縣政府(即被上訴人)代表人 李朝卿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1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