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玉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玉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連玉芳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前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前開100年度聲字第101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2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8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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