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6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秦子恒

被告 陳和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8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8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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