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訴訟代理人 王國偉 住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二樓
送達代收人 陳鐶仁 住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二樓被告乙○○住
身被告甲○○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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