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0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王 朱家琪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管│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叁萬玖仟壹佰叁拾│E0000000││││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貳元│││││榮民服務處 商景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