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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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正凱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