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汶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汶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