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8號聲請人 黃壬生
1號上列聲請人與川盛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