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25號上訴人 楊宜宸 (原名 楊紅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初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