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碧雲
吳慶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碧雲、吳慶東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608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扣案供當場賭博所用之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及在賭檯扣案之現金新臺幣5,640元,係被告張碧雲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張碧雲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在卷,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