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17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
①信用卡欠款新台幣參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其中消費款新台幣參拾萬壹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②通信貸款借貸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③現金卡借貸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④現金卡借貸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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