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黃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均已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於民國106年3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尚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惟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3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月為重,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104.09.25凌晨3時25分││犯罪日期│104.08.14凌晨2時20│105.08.16晚間11時1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小時內某時許│內某時許││├────────┼──────────┼───────────┼───────────┤││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士林地檢105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偵查(自訴)機關│字第18251號、104年│第2294號│第5262號││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031號││││││││├───┬────┼──────────┼───────────┼───────────┤││││││││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第69│105年度審簡字第113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5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08.31│105.12.05│106.06.29│├───┼────┼──────────┼───────────┼───────────┤││││││││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緝字第69│105年度審簡字第113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50號││判決││號││││├────┼──────────┼───────────┼───────────┤││判決│105.09.30│106.01.04│106.08.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第13516號(已執畢)│1673號│4513號(定刑前期滿日為│││││107年1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