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徐翊銘 住○○市○○區○○里○○路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被告 徐夕寐
許徐蕊
徐麗娟 柯添枝
徐添富
徐于媗
徐政鴻 兼上七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永安 被告 江忠勇
李正雄
李慶雄
李慶文 李雅慧 江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徐進財 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四「分配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所明定。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徐進財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原聲明請求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三「原告起訴主張之應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嗣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日以民事聲請更正狀將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變更如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經本院審認結果,原告所為分配比例之分割方法變更,因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即應依法定其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分割方法拘束,因此原告變更分割方法並非訴之變更,僅屬補充或更正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徐進財於89年5月8日死亡,留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其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分述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情形如下:㈠被繼承人徐進財,有配偶徐 劉寶來 、子女 柯徐抄 、 徐仁助 、徐翊銘、徐永安、 徐永平 、徐夕寐、許徐蕊、徐麗娟。
㈡長子柯徐抄於64年4月24日死亡,早於徐進財死亡,由其
尚生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柯添枝、徐添富、 徐于瑄 代位繼承。㈢五子徐永平於81年11月10日死亡,早於徐進財死亡,由其
尚生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徐政鴻代位繼承。㈣次子徐仁助於96年8月22日死亡,其未婚無子女,且其父
徐進財於89年5月8日死亡、母 徐林綢 即 江李綢 於91年6月19日死亡,故由其尚生存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徐翊銘、徐永安、徐夕寐、許徐蕊、徐麗娟、江忠勇、 江秋珠 、江秋月再轉繼承;又江秋珠於109年2月20日死亡,故由其子女李正雄、李慶雄、李慶文、李雅慧再轉繼承(此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㈤配偶 徐劉寶來 於100年12月4日死亡,由其尚生存之子女
徐翊銘、徐永安、徐夕寐、許徐蕊、徐麗娟再轉繼承,及由徐永平之子徐政鴻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徐進財所遺之前述遺產,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但是兩造迄今仍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訴請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作為對自己有利的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認定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徐進財於89年5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法定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徐進財所遺之前述遺產,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又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也沒有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遺產等等情形,已有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家事庭111年8月11日基院麗家名111年度司查繼㈧字第25號通知等件可供證明,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補充證明,而被告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也沒有提出書狀做任何陳述或抗辯,所以本院綜合前述證據判斷,自然可以相信原告的前述主張為真實。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本文、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依照本院調查結果,本件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徐進財之繼承人,其等的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有前述證據資料在卷可以查證,依據上述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原告請求本件分割遺產,以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參考被繼承人徐進財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而兩造對於被繼承人徐進財的遺產也沒有不為分割之約定,且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徐進財之遺產,當然有所依據。
三、其次,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亦即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再者,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而應有部分,乃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在分量上應享有之部分。如判決就系爭遺產諭知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各該共有人應有部分為若干均未明確表示,則有判決主文不明確之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本院參酌原告請求將兩造所承繼被繼承人徐進財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等語,固有原告到庭陳述在卷,惟依據上述說明,並不得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然如分割由兩造按如附表三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即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已可兼顧當事人之意願,並審酌前述遺產之性質、使用情形、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等情事後,認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四「分配結果欄」所示,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是屬公平合理,也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本院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丁、因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所以本院認為裁判分割遺產訴訟,既已由法院准予分割,並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定分割方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始符公平。
戊、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伊純【附表一】被繼承人徐進財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子女孫子女徐進財89.5.8亡配偶徐林綢即江李綢(無繼承權)30.5.1離婚徐劉寶來100.12.4亡【長子】柯徐抄64.4.24亡配偶(無繼承權) 柯嬌守 【長子】柯添枝【次子】 徐添發 (絕嗣)82.12.9亡【三子】徐添富【長女】徐于媗【次子】徐仁助96.8.22亡(未婚,無子女。其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二所示)【三子】徐翊銘【四子】徐永安【五子】徐永平80.11.10亡配偶(無繼承權) 黃月梅 73.6.5離婚【長子】徐政鴻【長女】徐夕寐【次女】許徐蕊【三女】徐麗娟【附表二】被繼承人徐仁助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徐仁助96.8.22亡(未婚)無嗣【父】徐進財89.5.8亡【母】徐林綢即江李綢91.6.19亡【同父同母之兄】柯徐抄64.4.24亡(無繼承權)【同父異母之弟】徐翊銘【同父異母之弟】徐永安【同父異母之弟】徐永平80.11.10亡(無繼承權)【同父異母之妹】徐夕寐【同父異母之妹】許徐蕊【同父異母之妹】徐麗娟【同母異父之弟】江忠勇【同母異父之弟】 江忠山 48.4.12亡(無繼承權)【同母異父之妹】江秋珠109.2.20亡配偶 李利根 95.12.19離婚(無繼承權)【長子】李正雄【次子】李慶雄【三子】李慶文【長女】李雅慧【同母異父之妹】 江秋桂 38.2.28亡(無繼承權)【同母異父之妹】江秋月【同母異父之妹】 江秋梅 88.3.4亡(無繼承權)【同母異父之妹】 江春美 59.7.22亡(無繼承權)【附表三】原告起訴主張之應繼分比例、兩造之法定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不動產應有部分分割比例編號姓名原告起訴主張之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不動產應有部分分割比例1徐翊銘71/50431/21631/2162徐永安71/50431/21631/2163徐夕寐71/50431/21631/2164許徐蕊71/50431/21631/2165徐麗娟71/50431/21631/2166柯添枝8/1891/271/277徐添富8/1891/271/278徐于媗8/1891/271/279徐政鴻8/637/547/5410江忠勇1/721/721/7211江秋月1/721/721/7212李正雄1/2881/2881/28813李慶雄1/2881/2881/28814李慶文1/2881/2881/28815李雅慧1/2881/2881/288【附表四】被繼承人徐進財之遺產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分配結果1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3548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分割比例保持分別共有。2雲林縣○○鄉○○村00號房屋(雜木、竹造)1/170同上。3雲林縣○○鄉○○村00號房屋(磚石造)1/141.1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