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號被告 董源義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441號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董源義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審本院,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裁定羈押3月,先予敘明。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辯護人陳呈雲律師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適法。
而被告業於112年1月30日釋放出所,已非處於受羈押狀態,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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