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李致安 被告 高健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